您好:我的家乡被拆除了,我承包的闲置地点还没有到期,我能不能集体向村里要地?

你可以起诉要求归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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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本人向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
2、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其成员会议或者村民委员会召开其村民会议就村民提出的用地申请进行讨论;
3、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十八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推进土地整理。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的百分之六十可以用作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
土地整理所需费用,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者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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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找当地村(居)民委员会,基本上难以解决。因为存在法律冲突,不好处理。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是有承包期限的:1、当事人户口在当地申报后,在本次承包期限内,发包方是不能收回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等承包到期后,当事人就可以分配到该集体土地经营权;2、当事人可以带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等,咨询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主任等,具体的未发包原因,并根据对方的答复完善;3、在对方无理由拒绝发包的前提下,当事人可以向户口所在地的上一级部门(镇)片管反映此事;还可以聘请专业人士,向当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维权。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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